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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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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一)如何区分集资诈骗行为与合法融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营企业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并日益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容忽视的力量,但随着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现象,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获得贷款较难,在发展中经常遭遇资金瓶颈。企业的资金就像人体的血液一样,因而如何突破资金瓶颈,关系到民营企业的生死存亡。向社会融资无疑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因而,正确区分合法融资与集资诈骗行为,对于民营企业融资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合法融资,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集资诈骗,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侧用许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者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分析,正确区分合法融资与集资诈骗行为,应从以下儿方面分析:

1、融资的目的

合法融资通常是企业为了设立或扩大再生产面进行的融资,有关法律对于集资的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资金用途。而集资诈骗,犯罪分子的集资目的财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项。

2、融资的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合法融资主要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凭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的,其中,最常用的融资方式是发行股票和债券;合法融资所支付的利息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集资诈骗行为中,犯罪分子使用的集资方法通常是以经营高收益项目为借口,以支付高息作诱饵,以熟人牵线搭桥作信誉,以连环集资付息作迷惑,以公司名义,或虚设公司集资,或合作办企业集资,或单位搞福利集资;以及以民间金融形式表现出来的“抬会”、“招会”、“标会”、“纠会”等。例如邓斌特大集资诈骗案,月息为5%,季息和年息分别为60%和120%;沈太福集资诈骗案,打着兴办民办集体企业和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发展节能发电机为名成立北京长城机电产品集团公司,从1989年至19933月,非法集资达10亿元,年息高达24%。

(二)如何区分集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是民营企业融资活动的一种重要途径。由于民间借贷,属于企业或者个人的市场行为,自然存在借贷风险,借款人可能因为市场的变化,没有获得预期收益或者经营亏损,而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导致借贷纠给发生。虽然民间借贷纠纷与集资诈骗行为存在请多相似之处,如从募集资金的方法来看,都是自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而不是通过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从占有资金的状况来看,都是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但两者亦存在本质区别:

1.  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即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集资目的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2.方法不同

集资诈骗采用诈骗方法,即通过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集资一般不采用诈骗方法,只是行为人在借贷行为中可能会有一定成分的诈欺手段。如集资诈骗行为中犯罪分子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往往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十几倍甚至于几十倍以上。而正常的民间借贷,按照19918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行为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集资诈骗行为涉及的社会范围很广,通常遍及全国和社会的各个阶层,社会危害极大。例如沈太福集资诈骗案,致使全国17个城市10多万个人或单位被骗;①邓斌特大集资诈骗案,受害人遍及全国12个省、市的368个单位和若干个人;吉林海天公司非法集资受害群众就达4万多人,而有“北方第一大案”之称的山西璞真集团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受害群众更高达5万余人次。而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特定的、较小的范围内,是依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信用为基础以及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等物质担保来达成,一般不会给社会造成危害。

(三)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两者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如都以高回报为诱饵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对象都是社会公众等,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区别,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募集资金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以长期占有资金为目的,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如果行为人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不具有非法占有存款的目的,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化为集资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并无非法占有存款或公众资金的目的,但在将公众存款吸收到手后,产生了将该笔存款或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作出隐匿、销毁账目资料或携款外逃等行为,发生了非法占有的结果,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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