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律师说法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律师说法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证券、期货等全融市场发展不成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相时较低,普通民众无法找到安全合适的投资渠道。因而,有的诈骗分子利用投资者的逐利心理,以高额利息为引诱,并通过使前期投资者获得高额收益的广告效应,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受骗,将资金“自愿”交给集资诈骗分子占有使用:在集资过程中,诈骗分子用后集资者的钱去还先集资者的利,用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展开运作,维持经营,最终形成恶性循环,资金包袱越背越大,致使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关联案例:19978月,潘芙某与丈夫陈芙其向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借登数百万元后,开始经营无言酒楼。然而酒楼每年的利润仅100多万元。为了归还债备,1998年至200011月间,潘芙某以支付月息25分不等约高额利息或写利惠欠条以及给饮茶费、送洋酒等为诱饵,先后以资金周转、买地友、做矿产。烟折生意、炒股票或投资新酒楼等名义,采取诈骗的方法从28人处非法集资共计2916.8万元,除用于支付受害人的高额利息外,至今仍有2503.9万元被其使用、挥霍而不能归还。20053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潘某某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二)以经营高额利润项目但资金短缺为借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集责诈骗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老百姓收入的日益提高,特别是货币收入水平的提高,普通公众手中的“闲钱”越来越多,但由于民间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中小投资者手中的“闲钱”日益被犯罪分子觊觎,诈骗分子利用投资者意图获取高额回报的心理,以经营高额利润项目但资金短缺为借口,以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为诱饵,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手段或熟人介绍,以增加骗局的真实性,致使广大投资者将手中的余钱,甚至毕生的积蓄,投入诈骗分子精心编造的财富骗局。

例如前述汪振东集资诈骗案,20027月至2004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为使骗局更加“真实”,主犯汪振东花费数亿元包装企业形象,在报纸、电视台发布广告,并通过庆典、赞助活动等方式,以获取与领导、明星合影的机合,汪振东还通过花钱摘关系,弄到“辽宁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省特种养殖学会副会长”等多个头衔。2004年,汪振东为当地电视台春节晚会投巨资冠名,还冠名赞助了沈阳一男子篮球队参加联赛。2004年下半年,汪振东集资的资金链出现裂痕,汪振东又通过铺天盖地的舆论宣传,引诱迷惑更多的人把钱砸进来。辽宁某主流媒体为汪振东和他的东华集团做了几个整版的形象宜传;2004918日,汪振东又搞了声势浩大的“集团庆典”,领导出席、明星表演,在当地引起巨大反响。正是这种铺天盖地的宣传,吹嘘造势,使众多投资者信以为真,“自愿”陷人这一巨大非法融资骗局,致使汪振东非法集资近30亿元资金,案发前,尚有7.9802亿元无法返还,还导致1人自杀身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

(三)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进行集资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流行和普及,网民群体不断壮大,网络已成为当前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工具,它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用来进行网络集资诈骗。如在传销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网络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电子商务为幌子,通过网上购销,网上有奖竞猜,购买网上空间等方式,欺骗广大网民,聚敛钱财。

关联案例:20016月,全国首宗利用互联网为载体、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以传销方式推销神龙广告卡为作案手段、诈骗群众购卡资金的网上集资诈骗案在广州告破。此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注册了“广东省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各地进行非法传销,对外宣称,购买“神龙数码广告卡”后,凭卡登录神龙网站点击广告,每点击一次可获得0.3元回报(每天限33次,每张卡限期3个月),每10天支付一次,三个月可获回报891元,扣除购卡费380元外,可获利511元。由于这一巨大利润的诱惑,20014月起,“神龙数码广告卡”的销售量出现巨幅增长。到617日,该公司收回的资金已经不能支付网民的点击广告费,林某开始策划携款潜逃。后公安部门根据举报及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此案涉及全国30个省、市、区的20余万人,共销售“神龙数码广告卡”87万余张,涉案总金额2.34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缴获“神龙数码广告卡”6万张,冻结、扣押赃款近2000万元。

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行为人非法集资数额的大小。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虽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了非法集资,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不能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根据20014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2.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集资诈骗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等方法,非法募集公众资金的行为。故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才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因而,如果行为人有上述客观行为之一,就可以判断其有非法占有集资款项的诈骗目的。


标签: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刑事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1 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