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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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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实务

律师如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有效辩护?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认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上海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金融犯罪类型,准确理解该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及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特点,对于有效刑事辩护至关重要。

1罪名定义与法律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而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对金融秩序的破坏,这种行为使得资金的流向和分配脱离了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给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了潜在风险。我国《刑法》第176条对该罪名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法律适用指引。这些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的法律框架。

2四大构成要件解析

构成要件

特征

认定难点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对于“非法性”存在限缩解释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未经许可”和“合法经营形式的借用”是难点

公开性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宣传范围和程度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例如如何判断宣传是否达到“向社会公开”的程度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回报的形式多样,如何确定承诺的回报是否构成“利诱性”是司法认定的关键

社会性

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对象”的判断存在争议,例如对于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是否属于“不特定对象”需要具体分析

3上海地区司法实践特点

在上海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金额标准有着明确划分。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达到立案标准;个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则为“数额特别巨大”。在主体追责范围方面,对于高管通常会因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决策和领导作用而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而普通员工如果只是执行上级指令,参与程度较低,可能会被从轻处罚。近三年来,上海非吸案件数量呈现出一定的波动趋势,反映出金融市场监管和打击犯罪力度的动态变化。

二、有效刑事辩护的核心要点

在上海地区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时,有效刑事辩护可围绕“四性”要件突破、主体责任区分、退赃退赔作用等方面展开,同时兼顾主观故意的抗辩。

1“四性”要件的辩护突破

 

要件

辩护切入点

对应案例

非法性

审查涉案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吸存资质,吸存行为是否超出授权范围。若主体有相关资质,吸存行为虽存在瑕疵但未严重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不应认定为“非法”

吴微微案中,若其所在主体有一定吸存资质,吸存行为在授权范围内,虽可能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但不符合“非法性”特征,进而不构成犯罪

公开性

分析宣传方式是否真正达到向社会公开的程度。若宣传范围局限于特定人群,如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不应认定为“公开宣传”

在某些案例中,宣传仅在特定圈子内进行,未通过公开渠道面向社会大众,不满足“公开性”要件

利诱性

核查承诺的回报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夸大或虚假承诺。若承诺的回报在正常市场范围内,不构成“利诱性”

一些项目承诺的回报与市场同类项目相近,不存在过高回报的承诺,不满足“利诱性”要求

社会性

判断吸收资金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若对象为特定人群,如基于特定业务关系、合作关系等,不属于“社会性”范畴

吴微微案中,若资金吸收对象为特定的合作方或亲友,不具有“社会性”,可作为出罪理由

2主体责任的精准区分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中,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的责任边界至关重要。主犯通常是刑事犯罪活动的决策者和宣传骨干,他们在刑事犯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关键作用,对刑事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应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而从犯主要包括普通员工和辅助岗位人员,他们往往只是执行上级的指令,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处罚也相对较轻。

根据《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于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参与程度进行判断。仅执行指令的普通员工,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和明显的犯罪行为,不应过度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对犯罪活动的认知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责任范围。

3退赃退赔的量刑价值

根据2022年司法解释第6条,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赔比例与量刑幅度存在密切关联,全额清退违法所得的,有可能免予刑事处罚。以下是一些退赔策略:

优先退赔工资提成:将在犯罪活动中获取的工资、提成等非法所得优先退还,以表明悔罪态度。

争取投资人谅解:积极与投资人沟通,争取他们的谅解和支持,这在量刑时也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合理规划退赔资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安排退赔资金的来源和时间,确保退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上海地区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通过对上海地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轻判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能够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同时对比不同情节下的判决差异,为有效辩护提供实践参考。

1无罪案例:“四性”不满足的出罪路径

在吴微微案中,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其核心裁判逻辑在于该案件不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要件。具体而言,在公开性方面,案件中不存在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宣传范围极为有限;在社会性方面,资金吸收对象为特定人群,并非社会不特定对象。这两个关键因素使得该案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成为出罪的重要依据。

竹某案中,竹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主观不明知和平台呈现出合规表象。竹某作为普通参与者,对平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不知情,且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合规表象,使得竹某难以察觉其违法性。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定竹某不构成犯罪。

2轻判案例:从犯与退赔的量刑效果

 

案例

情节

判决结果

同类案件差异

某业务员案

从犯身份,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仅执行上级指令,起次要作用;积极退赔全部佣金,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相对不起诉

部分同类案件中,业务员虽为从犯,但未积极退赔,可能会被起诉并判处一定刑罚

某财务人员案

处于辅助岗位,未参与犯罪决策和宣传活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未造成严重后果

判处缓刑

一些同类案件中的财务人员,若参与程度较高或未积极配合,可能会被判处实刑

从上述轻判案例可以看出,从犯身份以及积极退赔在量刑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类似情节的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作出相对从轻的判决。

四、刑事辩护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辩护过程中,掌握正确的实务操作方法和有效防范风险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刑事辩护的最终效果。以下将从律师介入时机、证据审查要点、家属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并提示常见风险。

1黄金37天:律师介入与不批捕争取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是律师介入并争取不批捕的黄金时期。在此期间,律师应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其正确应对讯问。

同时,律师还应积极收集关键证据,如岗位职责证明、资金用途凭证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行为,对于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具有重要意义。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律师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意见,阐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理由。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这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批捕提供了重要机会。

2证据审查:数额与对象的精准核查

涉案金额计算:仔细审查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扣除亲友投资、已兑付部分等不应计入的金额。确保涉案金额的计算准确无误,避免因错误计算导致当事人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

对象特定性:严格区分亲友与不特定公众。若资金吸收对象主要为亲友等特定人群,可能不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要件。通过对对象特定性的审查,为辩护提供有力依据。

证据合法性:关注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若证据的收集过程存在违法情形,可能会影响证据的效力。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是保证刑事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

3家属应对:退赔与沟通的注意事项

家属在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时,应合理筹措退赔资金。筹措资金时,工资提成应作为优先考虑的部分,因为这部分资金通常与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获利直接相关。积极退赔不仅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还可能对刑事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在与投资人沟通时,家属应掌握一定的技巧,避免激化矛盾。保持冷静和理性,以诚恳的态度与投资人交流,解释当事人的情况和家属的态度。同时,要避免虚假退赔和干扰作证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还可能导致家属和当事人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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