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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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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办理“帮信罪”案件的几点辩护思路

前言:2020年以来,公安部联合其他部门统一开展“断卡行动”,重点打击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等灰黑色产业链犯罪行为。

其中,“帮信罪”案件数量增长呈井喷之势,在诸多经济发达地区,因“帮信罪”被审查逮捕人数甚至仅次于盗窃罪,俨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上的第一大罪名。

一、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如何区分“帮信罪”和上游犯罪的帮助犯?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新增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的出现和涉案人数的增加回应了近些年信息网络犯罪的泛滥、复杂、隐蔽以及治理难度。

从客观上来看,“帮信罪”系上游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帮信”的行为本质就是为上游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因此,准确区分“帮信罪”和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关键还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

“明知”是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刑法》第十四条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作为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但该“明知”要基于对自己的行为怎样的认识程度才能作为“帮信罪”和上游犯罪帮助犯的主观区分,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说明。

通说观点认为,“帮信罪”的“明知”和上游犯罪帮助犯的“明知”区别在于是概括的明知还是确定的明知:

“帮信罪”的“明知”是概括的明知,对明知内容的认识相对模糊、宽泛,即行为人在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时仅能笼统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为某种涉嫌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提供帮助,而对于其被帮助对象以及被帮助对象具体实施了什么犯罪行为的认识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上游犯罪帮助犯的“明知”是确定的明知,对于被帮助对象以及被帮助对象所实施行为的内容的认识具有确定性,且与被帮助对象之间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

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进一步得到了适用。

案号:(2021)豫1403刑初27

基本案情: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其他被告人注册办理多家空壳公司,并于19年伙同其他被告人将以被告人朱某某名义办理的常州市川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对公账户、个人账户等手续卖给上家公司(已被另案处理)被用于诈骗活动。其余空壳公司的手续也被被告人曹某某贩卖到国外被用于跨境网络赌博转账流水使用。

检察院控诉意见: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了办理贷款将个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交给被告人曹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对曹某某出卖公司手续的行为一开始并不知情,更不明知用于诈骗活动,事后也未分赃,因此不应该构成诈骗罪。但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帮信罪”的几点辩护思路

通过检索大量裁判文书,结合团队以往办案经验,本律师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梳理出以下几点辩护要点:

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册检刑不诉(202130

册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帮助他人转账时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存疑不起诉

帮助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11

被不起诉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定不起诉

“帮信罪”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是概括的明知

2021)豫1403刑初27

被告人为了办理贷款将个人的身份证等材料交给曹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对曹某某出卖公司手续的行为一开始并不知情,更不明知用于诈骗活动,事后也未分赃,因此不应该构成诈骗罪。但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重罪变轻罪

四、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帮信罪”

生活中有哪些事情看似平常,但有可能触犯“帮信罪”呢?

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此外,“帮信罪”还有其他行为类型,比如利用社交媒体账号为电信诈骗团伙引流、推广,为网络犯罪行为研发、制作、维护网站、软件APP,有偿出租、出借微信账号等等。

五、律师寄语

在利益面前,学生和社会无业人群更容易触犯“帮信罪”。

学生缺乏社会阅历,无业人群普遍学历偏低,且这两类人没有收入来源,容易被犯罪分子忽悠和诱惑,成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工具人”。

因此,本律师在这里提醒,不要轻易出租、出借或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社交媒体账号。

如果不幸触犯“帮信罪”,务必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介入辩护工作,以免延误了案情,错过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导致案件处理效果恶化。


文/李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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