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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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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观点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核实证据?

1.核实证据的完整性,核实是否存在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但未移交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往往存在多份,注意核实最初的供述与辩解是否在卷,这些往往对认定自首或坦白具有重要影响;注意核实中期的供述是否在卷,因为可能存在不同供述或辩解的情形,这种证据对于以后认罪供述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诱供、逼供甚至无罪具有重要影响。注意核实侦查机关是否在侦查期间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过对其有利的物证、书证等,该些证据是否全部移交。只有掌握了这些线索,辩护人才可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部《刑事程序规定》第20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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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实证据形成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瑕疵证据等情形

该情形同样往往发生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过程中,辩护人仅仅通过审查笔录一般难以发现,必须借助于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通过核实才能发现相关的线索,才能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如,若犯罪嫌疑人说明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口供,疲劳审讯等,办案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直接在事先拟好的笔录上签字、供述的内容与笔录内容不符合等情形,应将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询问清楚并记人会见笔录,然后才能通过查看录音录像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情况。

3.核实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性,提高核实内容的针对性

虽然法律对律师会见的时间没有强行限制,但律师会见的时间毕竟有限因此,律师在会见前一定要详细阅读卷宗材料,在充分了解证据情况、发现问题、发现矛盾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核对。这种矛盾或同题往往体现为不同证据之间的冲突,通过核实能否对这些冲突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我国刑事诉讼实务目前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证据相互印面”证明模式,司法办案机关非常重视证据内的“一致性”,作为辩护人当应当以此为重要考查对象,当证据之正据内容附时,通过“核实”便为释矛盾和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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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核实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或怀疑

如前文所述,律师在审查卷宗材料过程中应当反复追问,这必然会产生许多问题或不疑,这种问题或怀疑既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也可能不利。律师应客观中立地去分析这些犯罪嫌疑人对这些问题的解释,从而进一步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

5.核实过程中应注意运用角色转换法

律师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首先应站在控方立场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彼此对证据的观点、看法,当然在此之前必须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让其理解运用角色转换法的原因、利弊。然后再站在中立立场、辩护人的立场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从而实现对证据的全面理解和把握,形成最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结论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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