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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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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非吸案件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庭审完成后,当被告人孙**被决定逮捕被带走的那一刻,我看到了被告人孙**眼神中的无助和无辜,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感慨万千,五味陈杂,一夜未眠。针对庭审的情况及审判长发问辩护人当庭未表述明确的地方,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判长向辩护人发问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有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回复。我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时举行的联合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明确答复: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提到的“刑事责任”根据法理应该包括定罪和量刑二部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本质含义应该是: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应该被定罪量刑。所以,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孙**不应该被定罪量刑。

二、关于审判长向被告人发问没有犯罪故意为什么还要退赃返赃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这是一种逻辑错误。理由有二点:1、案发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办案人员不可能不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后意识到公司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明知违法犯罪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2、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无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都是必经程序,所以说不能因为配合办案机关返赃就推定被告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具有主观故意,这是一种“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这种办案思维是要杜绝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另外,被告人孙**在公司做普通业务员时不可能知道公司行为违法,从孙**的收入情况来看,每月收入(工资+奖金+补贴)不足2900元【这是按照被告人孙**交代的工作时间(一年半,18个月)去计算的】,这样的收入在南京仅够生存,勉强度日,按照常理与正常人的思维,不可能因为这点收入去担风险做违法犯罪的事,也希望审判长站在中立的角度(抛开法律人的专业知识和身份)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三、关于对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扩大化问题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在庭审时已经强调,在那个时代背景下,造成P2P或其他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泛滥的原因是多重的,有扶持因素、有导向因素、有媒体宣传因素、有金融监管因素、有司法监管因素等等,众多主体也都有介入、参与,所以当时这样的非吸公司遍地林立,大摇大摆的招揽生意非吸资金,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二高一部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之所以强调重点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无疑是考虑了当时的种种因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是历史洪流中的一粒沙,但把责任归咎到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人身上,就是一座山。公、检机关(不包括法院)在这些非吸公司遍地横生、大肆招揽业务、媒体宣传、业务员满大街发传单时难道不知道吗?保护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是公、检的职责,但它们做到防患于未然了吗?这些非吸公司频繁出事被国家叫停后,本案公诉机关作出与二高一部的意见背道而驰的做法,将打击范围扩大到普通业务员,无疑是在变相逃避、推卸社会责任!公诉机关根本就没有贯彻二高一部“意见”中的宽严相济原则。根据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表述,除了被告人孙**之外,还要追究其他参与非吸案件的普通业务员,这明显是一网打尽赶尽杀绝。公诉机关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追究刑事责任主体扩大化,已经严重背离了宽严相济原则。希望法院及时叫停、制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防止并避免权力滥用。

尊敬的审判长,作为法律人我一直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公平的,国家出台的法律与二高一部出台的意见在实施上,没有地域之分。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你我都是法律的忠实信徒,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及意见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不要让需要法律保护的当事人成为受害者,法律与法院应该庇护这些需要法律保护的当事人。被告人孙**经历此次事件,心里阴影会伴随一辈子,法院应该做的就是让他无包袱的回归并融入社会继续生活,希望贵院对被告人孙**做无罪处理,将宽严相济原则落到实处!

 

 

                                                                                              辩护人: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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