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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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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根据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不应该追究被告人孙**刑事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被告人孙**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被告人孙**大学毕业后,在进入涉案公司以前一直从事正当职业,无任何前科劣迹,从平安保险公司离职后在招聘网站上投的涉案公司的简历,并到涉案公司上班,所从事的岗位是普通业务员。作为最底层的员工,对公司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在的违法目的及行为并不知情。公司培训一直给基层员工灌输他们所从事的养老产业受政府扶持,前景光明之类的思想,并向基层员工展示新闻单位、社会组织单位、高等院校给公司颁发的各类荣誉,还组织基层员工参观建设中的养老基地,同时新闻媒体也对公司进行宣传,以上这些足以让被告人相信公司进行的是合法行为。公司以承诺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并返利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再加上当时政策扶持养老产业,同时在那个时代背景下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大力倡导民间融资,众筹、非吸现象非常普遍,有媒体宣传,有名人站台,被告人作为一个年轻人,涉世未深,根本无法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案发前,被告人也一直坚信自己从事的是合法行为,所以被告人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孙**作为公司的普通业务人员,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重点惩处的是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130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在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发言人明确答复: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作为普通业务人员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基层办案单位在办理非吸案件时,不应该将追究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扩大化。

三、《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提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孙**作为最底层员工,上层领导让做什么就做什么,每月的收入全部加起来都不到3000元,风里来雨里去的发传单,做着最辛苦的工作,拿着最少的工资,工作仅仅是为了生存。案发后,在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时,一直在反思,并自责好心办好事,陷入深深的愧疚之中。并如实向办案单位交代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账返赃。被告人孙**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个月,完全达到了教育目的,如今被告人已经有了正式工作,生活回到了正轨,辩护人认为,应该让被告人没有包袱的融入社会,司法机关应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法律人性、宽大的一面。被告人孙**还很年轻,路还很长,即使被判处缓刑,人生也会留下污点,对日后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及障碍,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也体现非法集资若干意见中的教育挽救原则,因为教育挽救才是根本,才是目的。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孙**不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

 

                                                                                                                20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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