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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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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什么作用?

1:会见--讲解法律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指控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往往迫切需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是向其讲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其所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数额与刑期之间的关系。

在目前的侦查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然而,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不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惊慌失措、词不达意,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许只因“我就是想让他死”和“我只是想教训他一下”的供述不同而定罪不同;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往往也只因对持有毒品的目的表述不同而有所区别;至于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收赃”时对“赃物”是否明知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前,一般要讯问3次左右,一旦《讯问笔录》最终形成,在审查起诉时或在法庭上想要“翻供”,几乎不会得到检察官或法官的认可。

要讲解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讯问笔录、要求侦查人员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并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等等。

要讲解的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犯罪时年龄及是否有精神疾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明知或者是应当明知、损害结果有没有发生、损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涉嫌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没有经鉴定确认等等。

要讲解的犯罪数额与刑期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刑期、刑期的幅度、损害结果与刑期的关系、量刑指导意见对刑期规定、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与刑期的关系、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刑期的关系、自首、立功与刑期的关系。


2:预防刑讯逼供逼供、疲劳审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检、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行为,一般都无所适从。而辩护律师对此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以阻止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公、检、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情况。同时,辩护律师还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如何自行应对、阻止公、检、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方法与技巧。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了4种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以及第17条规定了11种同时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刑事律师将会对上述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用尽用透,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4:争取不批捕--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批准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从经验上讲,对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批准逮捕之后再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判处缓刑的话,那无疑是难上加难。《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了6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换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上述情形,就有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辩护律师将充分利用上述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刑事诉讼法》第86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同时,有经验的辩护律师还将会告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就申请会见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因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还规定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官当面陈述的,检察官就应当在审批逮捕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样做会增加不予批捕的成功率。


5:行使第一次辩护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等。此时,辩护律师针对侦查机关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的发生、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等实体性问题、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人员是否应回避、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以及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能够查证属实的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将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改正错误。


6: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注意:尽量取书证、取原件

如果家属提供的,要写交接单

尽量不要证人证言,如果需要,申请公、检、法来调取,律师跟其谈话最好要两人,最好录音。


7:行使第二次辩护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就可以针对案件提出辩护意见。此时,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办案谋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作无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则应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确的,则应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

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不准确的,提出应“去掉”的罪名的理由;

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实不准确,提出应“砍掉”的犯罪事实的理由;

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不准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应减少的理由;

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排名”有异议的;提出其从犯或“排名”靠后的理由;

认为侦查程序违法的,指出违法之处,要求侦查机关纠正违法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8:复制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一核实


1、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存在有误或者矛盾;

首次讯问时有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

《讯问笔录》有没有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

讯问未成年人时有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文化程度、视力原因等特殊状况无法阅读,侦查人员有没有为其宣读笔录;

《讯问笔录》是否是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之外讯问取得的,实际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少于两人,讯问人有没有签名;

《讯问笔录》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2、审核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

询问证人、被害人是否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证言,有无诱导、暗示证人的情形;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为证人、被害人直接感知;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询问笔录》有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询问笔录》中有没有记录告知证人、被害人有关作证、陈述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询问证人、被害人有没有个别进行,同一询问人员是否在同一时间段询问了不同的证人、被害人;

《询问笔录》有没有经证人、被害人核对确认;

询问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被害人,有没有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翻译人员;

《询问笔录》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3、审核《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是否是由侦查人员主持制作的,有没有勘验人员的签字或者盖章;

审查在勘验、检查现场是否邀请了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在场见证人,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审查辨认是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见过辨认对象,辨认活动有没有个别进行,辨认对象有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辨认对象的数量是否达成规定的数量要求,辨认过程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的暗示;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案发当时的条件是否相同或相近。

4、审核物证、书证

提取、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清单上是否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是原件;如果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是否存在取得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况;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是否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是否附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的签名或盖章;

提取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是否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是否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收集齐全。

5、审核《鉴定意见》

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是否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意见是否有至少两名鉴定人员的签名和盖章,并附有鉴定单位和人员资质证明;

鉴定意见是否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送检材料、样本是否存在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具有一致性;

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6、审核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审查视听资料是否是原件,是否有剪辑、删接或其他可能导致失真的技术加工的情形,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进行移送;

视听资料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是否附有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说明。


9:行使第三次辩护权--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经过审核全案的卷宗及证据材料,并在向被告人一一核实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要求减少罪名,减少犯罪事实、减少犯罪数额;

要求将重罪改为轻罪;

要求降低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要求人民检察院降低建议量刑幅度;


进行程序辩护,指出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违法之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排除非法证据。


10:对于律师、家属无法调取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自己难以或不方便收集、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11:针对不实的控方人证、鉴定意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辩护律师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有异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接受质询。


12: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出庭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尤其是级别较高的专家,他们的意见往往比辩护律师更容易使检察官、法官接受或采纳。因此,为了能排除或“推翻”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将根据案情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证人”出庭,对侦查机关的鉴定意见进行反驳和否定,继而说服人民法院不把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同意重新鉴定。


1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辩护律师针对非法证据,应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争取将下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采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


14:申请或参加庭前会议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辩护律师将在庭前会议中向审判人员发表律师意见,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利权益: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15:行使法庭法庭辩护权--参加第一审法庭庭审


甘肃载坤刑辩律师团队参加第一审法庭庭审,将根据此前的14项核心辩护工作,制作详细的《开庭提纲》,有条不紊地完成庭审工作,甘肃载坤刑辩律师团队的《开庭提纲》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两名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分工;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

设计对被告人提出的问题;

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设计向他们提出的问题以及对他们的证言的反驳意见;

控方举证的目录及质证意见;

辩方要出示的证据及证明目的;


进行法庭辩论,紧密围绕以下要素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3、被告人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4、指控的罪名是否准确;5、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6、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数额是否都能认定;7、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8、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9、被告人有无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10、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11、提出量刑建议。


针对庭审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突发情况设计若干套辩护方案或应急预案。


除此之外,我们还会对被告人进行庭审辅导,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

1、告知庭审流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很多被告人是第一次经历庭审,告知庭审流程有利于缓解其紧张情绪,让其清楚自己何时发言,为配合律师做好准备;

2、发表对起诉书的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决定着庭审的重点,其实往往也是律师辩护总体目标。我们要求被告人讲对起诉书意见时,一简洁,二明确,三条理清晰;

3、演练庭审发问。我们会事前准备好全面而细致发问提纲,内容不仅包括辩护人庭审发问的问题,还有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庭审中可能讯问的问题,已达到“辩护人问得明了,被告人答得清楚,法官也听得明白”的效果;

4、讲明质证分工。告知被告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举证,尤其注意公诉人宣读其本人及同案、证人、被害人的笔录,用被告人自己的语言指出与事实不符的地方,而庭审中律师则用专业语言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全面质证,形成呼应;

5、理清发言要点。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一般建议被告人少发言甚至不发言,因为辩护律师的意见会更加具体、系统、充分、明确,被告人发言往往冗长累赘,不得要领。发表辩护意见时,我会要把之前庭审中发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引证到发言体系中,这样形成呼应,有现场感。

6、点拨最后陈述。最后陈述是被告人和法官最后心灵交流,看似和辩护律师庭审表现无关,但是能借助被告人最后升华,能让“晓之以理”的辩护观点,增添“动之以情”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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