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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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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笔记

新版《药品管理法》出台 “药神”真的可以有?

2019 年 8 月 26 日,新版《药品管理法》审议通过。微商们纷纷喜大普奔,多名从事代购的微商私信笔者,向笔者求证,售卖港药、境外仿制药,以后是否就是合法的了?实际上,就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药神”依然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一、“政策性假药”,将不能被认定为假药

新版《药品管理法》,确实“新”意满满,删除了“政策性假药”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施行后,“政策性假药”,将不能被认定为假药。

“政策性假药”,是指“按假药论处的药品”,由旧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该款第(二)项,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按假药论处。

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施行后,销售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将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这,就是很多人认为“药神”可以有的原因。但是,“药神”,头上的“达摩克斯之剑”,并非只有“销售假药罪”这一把。

二、无药品许可证,可能有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延续了旧版《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即从事药品批发、零售活动,均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就笔者过去几年接触的多起因为销售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被判销售假药罪的案件,绝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施行后,此类行为,虽然不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是可能会触犯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三、行政处罚,罚款起点150万

除了“新”意满满,新版《药品管理法》也是“严”字当头,明显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元计算。这样的话,罚款的起点就是150 万。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发现,新版《药品管理法》施行后,销售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虽然不会有触犯销售假药罪的风险,但是如果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将有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即使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能面临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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