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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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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假释】刑事案件七个参考性典型案例
1.参考案例
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3-16-1-146-002 / 刑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2)粤13刑更监1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历经减刑后,其原判刑期减为有期徒刑的,在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时,其假释考验期限应适用有期徒刑假释的情形,即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参考案例
王某甲拐卖妇女案
2023-16-1-188-001 / 刑事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晋刑再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参考案例
鞠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3-16-1-344-001 / 刑事 /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苏09刑更176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罪犯服刑改造表现,同时要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于符合假释时间条件,且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应当依法假释。
4.参考案例
刘某安骗取贷款裁定假释案
2024-18-1-112-001 / 刑事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鲁03刑更178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的个人罪犯进行假释审查时,应当区别审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5.参考案例
杨某红故意杀人案
2024-18-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9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12.02 / 修改日期:2024.12.13
裁判要旨
对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在掌握假释适用条件时要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罪犯的主观恶性、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社会适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其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对于符合假释条件、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6.参考案例
向某故意伤害裁定假释案
2024-18-1-179-008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2015.08.15 / (2015)临刑初字第5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执行机关优先提请假释,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人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假释条件的,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7.参考案例
邹某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裁定假释案
2025-18-1-094-001 / 刑事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职务侵占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苏01刑更1904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5.01.26
裁判要旨
1.假释条件中的“刑期”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即“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从罪犯羁押之日起算。
2.在罪犯符合“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条件基础上,法院还应结合罪犯刑罚执行期间的教育改造情况、认罪悔罪表现、调查评估意见、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裁定是否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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