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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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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笔记

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需要做好哪些工作以及注意哪些事项?

刑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个阶段,侦查机关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取并固定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该些证据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具有根本性影响。就犯罪嫌疑人来讲,如果侦查机关能够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犯罪嫌疑人转变成被告人、继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极大。与侦查机关从事的工作相对应,辩护人在此阶段的工作同样是基础上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实践中,少数辩护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不置可否,这种观点完全错误。忽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将直接导致辩护人在审判阶段的工作困难重重。对辩护人来讲,没有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是不重要的,每一个阶段都包含着辩护人应当完成的大量任务。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必须从头做起,从侦查阶段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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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基本工作内容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内容: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与案件有关情况:①与侦查机关保持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②就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并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意见。

2、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达到以下目的;①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②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以及关注的主要问题;③对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④了解和发现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线索,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有利的证据进行固定,为后期的有效辩护做好准备;⑤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为量刑辩护做准备;⑥发现与立功、自首相关的线索;⑦发现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线索,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⑧其他事项。

3、提供法律帮助:①就涉嫌的相关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作详细解释和说明,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②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和说明与刑事案件处理相关的程序问题,在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处理流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防范能力。

4、管辖辩护:①公安机关侦查管辖或其他机关管辖;②犯罪地法院管辖或被告人居住地管辖;③具有两个以上不同地区管辖权案件的处理。

5、回避辩护:①利害关系人回避;②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人员的回避。

6、代理申诉、控告:就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代为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等。

7、申请变更强制措施:①为符合条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等;②为犯罪嫌疑人书写办理取保候审相关的材料等。

8、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申请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审查批捕、移送起诉的依据,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9、就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事宜向审查批捕部门提供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申请文书等。

10、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提供综合性律师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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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要求

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律师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具有重要影响。第一次会见律师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如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井确认委托关系、如何处理律师会见不受监听的相关问题、如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这些要求不仅适用于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样适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第一次会见。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必要的预判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主要准备工作如下:

(1)尽可能多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律师应在会见前向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了解与其相关的情况,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基本事实等,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工作经历、文化水平、甚至兴趣爱好、身体状况等,以便于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2)熟练掌握涉嫌罪名的所有规定。诸如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判例等,以便于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对罪名的定性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等均应熟练掌握,随口应答。律师应尽量避免临阵翻书、查阅资料,否则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律师在会见时应携带这些资料,但只是作为一种参考和准备。

(3)制定会见提纲。会见前制定完善的会见提纲不仅可以大大提高会见的效率,而且便于深入了解案情和发现问题。许多律师在会见时携带的是几张空白的记录纸,凭借自己的记忆向犯罪嫌疑人发问。这种方式不仅容易导致思路混乱,而且容易遗漏问题。律师最好在会见前就拟定好发问提纲,有的放矢。

(二)律师对第一次会见时间的选择

辩护人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应当越早越好,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7天内是救援期中极其重要的时间节点。一般来讲,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就一般犯罪嫌疑人来讲,一方面法律意识和专业水平比较低,对很多事实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急需法律上的帮助;另一方面,被羁押初期的犯罪嫌疑人容易恐慌,不知所措,急需精神上的支持与抚慰。因此,辩护人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应尽可能早。通过尽早会见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后,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有所稳定,另一方面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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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并建立信任关系

刑事案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最初与辩护人立委托关系的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辩护人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境是时,应在自我介绍的基础上首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自己作为其辩护人若犯罪嫌疑人同意,应当在会见笔录中确认和记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信任是刑辩律师从事下一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犯罪嫌疑人对律师充分信任才能使律师真正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实践中可以遇到犯罪嫌疑人向律师说明的内容与供述内容相差巨大的情形,该种情况主要源于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程度不够。刑辩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身份后,可以向其说明委托人委托本律师的原因,如果是亲戚朋友,一般情况下容易建立信任关系。如果不是,律师则可以侧重从以下方面努力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①通过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而赢得信任;②通过介绍以前案件的业绩情况、履历情况,尤其是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赢得信任;③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精湛的业务知识赢得信任等。

(四)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基础,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最为了解,第一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时,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地说明案情,避免受到误导。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故意向辩护人隐瞒事实、避重就轻的情况大有存在,如果辩护人通过犯罪嫌疑人了解的仅是部分事实,会直接对后期的辩护思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最悲催的情况莫过于当辩护人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说明与侦查机关沟通时,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相反的供述直接予以否定。因此,必须让犯罪嫌疑人理解,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敌人,不是侦查机关的帮手,而是为其服务的,是为其权利和利益着想的;让其理解辩护人只有在准确把握案件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提供的意见才可能合理、有效,才可能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利。

当然,无论辩护人如何努力,人性的弱点决定必然有少数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如实说明的情况。作为律师一方面应认识到这种情况的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要注意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说明的情况,仔细分析前后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并适当作出追问。在追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要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不满或让其产生敌对情绪,对于犯罪嫌疑人刻意隐瞒的情况,不一定要在当场查个水落石出,否则不利于后期的展开工作,而且追问结果是否会成为案件侦破的突破口实属难料。律师同时应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态等,综合其陈述仔细辨别其说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尽量去伪存真,避免被犯罪嫌疑人误导。在会见过程中,辩护人应当有自己的思路和主线,绝不能被犯罪嫌疑人“牵着鼻子走”。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时应注意询问其向侦查人员的供述情况,注意了解侦查机关关注的问题,分析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只有知彼知己,才能百战百胜。如果出现侦查人员没有按照犯罪嫌疑人供述如实记录的情形,必须提醒犯罪嫌疑人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必须坚决要求侦查人员当场更正笔录,否则拒绝签字。如果实在无法拒绝,可以提醒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内容全面的材料,并提交驻所检察官,以固定证据。

(3)注意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证据具有合法性是成为定案证据的前提要件之一。律师在会见时应注意专项告知犯罪嫌疑人非法取证的相关规定,询问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是被刑讯逼供的,一定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具体的线索,比如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非法方法,并将以上内容记录在会见笔录里。如果辩护人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线索,除应征询犯罪嫌疑人是否授权律师代为提出控告外,还应尽量想办法固定这些证据。比如在看守所看到犯罪嫌疑人身体上存在伤痕,除依法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反映外,应及时通知驻所检察官固定该些证据。

(4)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时应当全面、系统、具体。一般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素质不高,因此辩护人应当引导犯罪嫌疑人将案情说明得全面、系统、具体。所谓全面,是指引导犯罪嫌疑人对案件发生的起因后果、发生过程等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作全面介绍,力图避免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的情况。所谓系统,是指辩护人可以结合该案可能涉及的罪名,引导其围绕犯罪构成说明相关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一些问题,以得到明确答案。所谓具体是指辩护人应引导犯罪嫌疑人详细说明案件中可能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的细节问题。比如,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在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时,必须详细地向其了解其归案过程,是被抓捕归案的,还是接到侦查人员的电话后主动归案;是否向单位、领导主动反映案件情况,请如此类的问题必须了解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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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意法律规定与专业知识的有效对接。许多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性,比如计算机领域的犯罪、证券领域的犯罪等,该些领域的犯罪在往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刑辩律师对于这些知识往往比较缺乏,而见罪嫌疑人却是这个方面的“专家”。对此,一定要要求犯罪嫌疑人详细介绍该些知识或技术,使辩护人真正理解这些技术的含义,让犯罪嫌疑人成为辩护人的得力助手。在了解专业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将法律规定与这些技术建立有效的联系和对比,准确分析案件的性质。如果辩护人无法当场弄清搞懂,应在会见结束后进一步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当然,这些工作如果能够在会见前作出准备则更佳。在会见前充分准备、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不仅有利于深入理解案情、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也有利于与犯罪嫌疑人建立信任关系。

(6)善于发现案件中是否存在对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量刑辩护目前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辩护人应当善于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对量刑存在重大影响的事实。诸如是否存在自首,是否构成累犯,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等,为以后的辩护打下基础。

(五)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在知悉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围绕这一宗旨进行和展开。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要以犯罪嫌疑人能够形成防御能力为最终目的。一般来讲,提供法律咨询要正确、具体、准确,这属于基本要求。另外,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注意宏观性和原则性。因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来讲对法律不了解,让其在短时间内记清所有规定、理解相关理论是不现实的,这些内容可能过于琐碎。因此,作为辩护人应当将相关规定总结成相对简单、易记的原则性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并让其真正理解。侦查人员会从哪些角度切人、会问哪些具体的问题,无论是辩护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作出准确预判,但不管侦查人员的切入点如何,归根结底还要回到是否构成犯罪上来、回到法律的规定上来、回到辩护人总结的原则性问题上来,因此辩护人提供的咨询应当努力使犯罪嫌疑形成防御屏障,以不变应万变。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理解这些原则,可以在提供咨询过程中,多次询问其理解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不理解或认识模糊的,应当进一步加强解释和说明。

(2)关于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应当全面具体。详细的解释与原则性的把握是相辅相成的,通过详细的解释可以让犯罪嫌疑进一步理解防御性的原则。详细解释不仅要详细解释刑法规定的具体条文,而且应当注意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基本情况。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采用的语言应当尽量通俗易懂,便于犯罪嫌疑人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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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讲,解释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问题应深入、全面。比如,通过解释要让犯罪嫌疑人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犯罪动机和目的,让其清楚主观状态的不同可能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让犯罪嫌疑人自己结合案件事实分析自己的主观状态,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回答。解释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要注意与涉案事实相结合。让犯罪嫌疑人理解什么客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构成犯罪,其具体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许多法律规定往往采取罗列的方式对犯罪的客观方面作出规定,具有选择性,辩护人应对与涉案事实相关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重点分析。在涉及数额、数量等问题上,律师应将相应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量刑标准准确无误地告知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告知其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和认定方法等。如果可能存在立功、自首等情形的,应详细解释构成立功、自首的要件和规定。

(3)关于刑事诉讼相关程序的咨询应当具有条理性。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律师在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时应当具有条理性,便于犯罪嫌疑人理解和掌握,必须要犯罪嫌疑人记住基本过程及时间节点。比如:①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②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④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⑤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意见内容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⑦关于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等。

(六)审慎回答犯罪嫌疑人关于“最终结果”的询问

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后,其本人及亲属最想知道的问题就是“最终结果会是什么”“最好的结果是什么”“是不是构成犯罪”“会被判多长时间”,犯罪嫌疑人存在前述想法无可厚非。作为律师回答在这些问题时,必须做之又以看到,极个别律师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案源、收取更多的费用,时直接回答“无罪”,甚至博得“张无罪、李无罪”的“称号”。这以理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最终闹的退费、被投诉的情况并不少见。

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员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至少应考虑到以下两个因素;第一,案件本身的情况;第二,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现状。辩护人对于中国事司法实践的现状非常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无罪的比例极低,尤其是後采取逮捕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的情形更是微乎其微,刑辩律师不顾现实作出承诺显然是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另外,就案件本身来看,随者侦查的不断深入,证据可能会不断完善,对事实的认定情况会不断发展,在没有充分了解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极其乐观的判断极不科学。作为辩护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已经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留有余地的、具有一定弹性空间的回答。即便对于个别罪行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恶劣、很有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律师也不应直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或对判决结果直接表露出悲观情绪,让犯罪嫌疑人失去希望;但也不能轻描淡写,让犯罪嫌疑人盲目乐观。最佳的方案是,辩护律师实事求是地向犯罪嫌疑人分析法律的有关规定,尽量找出可能存在或成立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无罪的理由,并把这些理由一一告诉犯罪嫌疑人,诚恳地希望犯罪嫌疑人尽最大努力配合律师寻找案件突破口,激发起犯罪嫌疑人求生、求自由的欲望,调动其积极性。既要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又要让他对案件充满希望。把握好这个分寸,对律师的语言技巧要求是很高的,律师无意间的一句话,一个表情,都会让犯罪嫌疑人陷入无边的黑暗,甚至做出不理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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