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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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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笔记

走私普通货物罪应该知道的几个法律要点


1、我国法律对没收、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23条规定,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走私犯罪分子所有的犯罪工具,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追缴,依法予以查扣、冻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文件等材料随案移送,对于扣押的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已经依法先行变卖、拍卖的,应当随案移送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以及原物的照片或者录像资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述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存款证明和变卖、拍卖物品清单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走私罪案件时,应当对随案清单、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款、物审查确认并依法判决予以追缴、没收;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缴中央国库。

139号文第24条规定,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偷逃税款由谁计核?

为了确保计核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282号)明确规定,各关可指定本关的关税职能部门作为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关关税部门是计核偷逃税款的唯一机构。需要注意的是,《核税证明》须盖有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海关的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

《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国内市场批发价格1+进口关税率+消费税率+增值税率+进口关税率×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20%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核定计税价格往往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并结合相关书证综合认定,但如果现有证据存在矛盾或者证据欠缺,则计税价格的确定需要按照前述规定确定。

3、走私普通货物金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个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单位:“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个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聚众阻挠缉私的。

单位:情节严重: 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个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聚众阻挠缉私的。

单位:情节特别严重: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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