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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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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律师告诉你什么是正当防卫?再也不怕人身财产受侵犯!

正当防卫的制度导向并非是鼓励公民“以暴制暴”,而是希望公民能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在与不法分子奋力斗争时没有法律上的后顾之忧,使得正义不向邪恶低头。适用正当防卫条款,应坚持对被害人、防卫者的倾斜保护,最终目的在于遏制不法侵害的实施、弘扬社会正气。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现行中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如果没有这个情况,则不成立正当防卫。

还有一种情况是,本来就没有不法侵害人对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可是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人对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而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那么可能成立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

2、非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对于重大非法侵害行为,如果不在即将发生之前采取措施的话,就会没有任何挽回的机会,但是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太早,否则成立事前防卫。 与事前防卫相对的,也有事后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实施的防卫。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是非法的,是故意犯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如果没有,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互殴是不被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想要对他人进行不法侵害,因此想通过挑拨他人,使他人在愤怒中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但是这个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挑拨,也是不被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的。 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有人即将对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而行为人却不知道,恰巧,行为人和这个人有不共戴天之仇,行为人刚好也对他实施了加害行为,却在这个无意之中保护了自己的生命,这个看起来成立正当防卫,但实际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行为人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而且在实施行为时,也是抱有主观故意的。所以不成立,当然,行为人要是说行为人有防卫意图,而且没有人发现的话也是有可能会逃避掉法律的制裁。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行为人不可以在正当防卫时侵害其它无辜人的法益,否则不成立正当防卫。 不过,也存在正当防卫转化为紧急避险的情况,如果是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也是合法的。

5、不能超过必要的、合理的限度。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三)下列几种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值得注意):

1、防卫过当。

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

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

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

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

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林长宇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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