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律师说法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律师说法

收到空头支票怎么办,起诉对方成功要回全部款项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金x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上海科x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产品。2014年2月,被告向原告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原告在支票有效期内将支票解入银行,被银行以余额不足为由退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支票款项1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需按照签发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本案原告持支票至银行提示付款,但却因余额不足被退票,原告可以向被告行使票据追索权。

2.本案被告违反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因此本案原告除向被告行使追索权外,亦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损失。

3.现实中收到“空头支票”如何处理?

荆华律师建议,持票人应在支票出票后6个月内,以空头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并可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以及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如超过6个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此时,持票人若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须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民事关系来起诉——比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等。与票据追索权诉讼相比,后者对持票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建议持票人尽早起诉。

4.延伸解读——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另《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案件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科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x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科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x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相关证据

支票及退票通知、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函件、证明等证据。

法律法规

《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标签: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刑事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1 上海刑事犯罪辩护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