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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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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笔记

律师职业技巧的培训是律师最需要的培训

2010年4月,人大成立了律师学院。本人有幸受聘为客座教授,为首期培训班的学员授课。在与各位学员的互动交流中,我深切感受到刑辩律师的职业技能培训不仅重要,而且紧迫。在《方圆律政》杂志约稿之际,我也就培训过程中的感悟记录下来,是为抛砖引玉,望大家共同关注刑辩事业的发展。(以下文章摘自发表于2011年1月《方圆杂志》)

律师教授该教、授律师什么?
韩嘉毅/文

2010年4月,人民大学正式成立律师学院。人民大学本身就是一所国内的知名高等学府,依托法学院成立了律师学院,这一举措不仅是在律师界、甚至在全社会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人有幸受聘律师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并且为首期刑事辩护培训班授课,感触颇多!
教授是一个让我敬仰和想往的称谓,作为一名奋斗在一线的执业律师,能够被聘请为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的教授这让我激动不已,堪比当年我拿到北京大学的学位一样。欣喜之余我不得不思考,是不是应该有律师教授?律师教授该教、授些什么?
每次到不同地区开庭,看到不同地区的律师同行沿袭着自认为正确的诉讼方式参加庭审活动时,我都感到很无奈,很希望有一天所有诉讼律师都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开展诉讼活动。这样,不管我们所面对的司法机关怎样理解和不正当地适用法律,全国的诉讼律师们能够采取统一的行动、发出统一的声音,这样我们才是一支敬畏法律、捍卫法律尊严的强大力量。否则我们的诉讼律师不仅不能成为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生力军,相反却成为司法混乱的随波逐流者,这显然与我们这支律师队伍的社会使命、历史使命背道而驰!但是,三十年来各自为战的诉讼律师们已经自然形成了适应不同环境的诉讼风格,并且很难改变。于是,好多地方的律师对于来自北京、上海的律师很奇怪,奇怪他们怎么会这样对待庭审、怎么会如此开展诉讼。当然,也有一些律师认为只有北京、上海的律师可以如此展开庭审活动,而本地的律师只能沿用以往的旧习惯,哪怕这种旧习惯是错误的。
严格意义上讲,国内所有诉讼律师都没有经过全面系统的实务操作培训,尽管其中的一些人甚至已经被公认为是中国律师界的大律师。所有的诉讼律师都是东学一点、西学一点、边学边做、边做边悟走过来的,他们都还在不停地摸索着一种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方式!于是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许多形态各异、千奇百怪,甚至自毁形象的诉讼操作方式。我们还可以看到不同地区的诉讼律师在诉讼的方式、方法、技巧上截然不同,有着明显的地域特色。原因就在于我们的学校教育、学校里的教授只会教给我们概念、理念、法理,并没有教给我们在实践中该怎样去做;原因就在于还没有人认真地去思考和寻找,适合我们诉讼模式的律师实务操作方式、技巧是什么,并且将其理论化、系统化、规范化。
包括法律在内的许多行业,我们的教育体制一如既往地坚持着学校的教育与社会实践相脱节的战术,直到今日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不管读到什么学位的学子,一旦走出校门都要从零开始的实践学习。其实,学校里的教授早已认识到如此严重的问题,并试图转变,但一直以来收效甚微。于是我们看到,一方面执业律师们急需在执业技巧方面有专业的培训,另一方面学校里的教授又不可能给专业律师们进行执业技巧的培训,那么,专业培训的工作也只能由专业律师来完成,这也就是律师教授存在的必然性。
我们必须承认,我们国家的司法环节存在着太大的差异、太多的随意性,以至于任何一部诉讼法(哪怕已经做出多次司法解释),都能被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执行的百花齐放,就连执业多年的老律师换了地方都有可能存在不会办案的尴尬。这局面给我们寻找和发现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诉讼技巧设置了重重障碍。然而,人类社会发现并运用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了,这种一方居中裁判解决另外两方矛盾的构架模式,决定了矛盾的双方在诉讼技巧方面必有规律可循、必有技巧可循。
每一次诉讼就像每一场球赛,在裁判的主持下,竞争的双方各显神通,于是我们看到每一次遭遇的过程和结果可能各不相同,但是培养球员的基本功和战术意识肯定是有章可循的。同样培养一个优秀的诉讼律师的基本功和诉讼意识也应该是有章可循的,只不过我们还没有找到一条适合培养我国诉讼律师的道路。中国的诉讼律师究竟以什么样方式开展庭审才是正确的道路和方式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认真思考的又一个问题。在中国恢复律师制度的短短三十年的时间里,我们还没有对适合我们诉讼模式的律师诉讼方式形成共识,我们甚至还来不及去认真思考和总结,没有正确的目标和正确的方向培训诉讼律师就没有前提和基础。
我很幸运能够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秘书长,我很幸运能与全国各地的诸多大律师结识,在与他们共事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各有千秋、各具风采,通过比较和对比我偷学了很多东西,令我受益匪浅。与此同时我也有机会随不同部门组织的代表团到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地观摩庭审、与他们的控辩双方进行庭审技巧方面的深入交流,这使我眼界大开。在这些国家里,律师们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统一的诉讼风格和技巧,特别是与我们的法律文化历史相近的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他们也已经完成从混乱的诉讼方式、机械的模仿、驾轻就熟产生技巧的转变,这给我很多启迪。
我在许多次的讲座和论坛中都在强调,律师的培训必须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有实质的操作性。具体而言就是将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细化,指出在每一个诉讼环节诉讼律师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以及该说什么、该怎么说。培训者要能针对一个诉讼环节中的细节讲出理念、经验、方法、步骤、技巧,让听者可以记下来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步骤,而这些被记下来的操作方式能够被听者马上就在明天的司法实践中使用、检验和得到应有的效果。通过学习者简单的重复模仿和不断实践,逐渐体会其中的诉讼精神和诉讼理念,将正确的思想、理念逐渐变成个人的诉讼意识,然后在这种正确的诉讼意识的指引下举一反三地处理诉讼活动的所有细节,回到自己的司法实践中去。这才是律师培训真正的传道、受业、解惑!
必须指出的是,这是一种无奈的速成式的教、授方式。我注意到许多国家的诉讼律师培训方式并不采用这种大规模的授课式的方法,他们往往采用类似于中国古代中医的传授方式,即通过建立师徒关系口口相传、言传身教、边干边学。这是诉讼活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如同医生的确诊、下药,个案情况都不相同,师者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会不同,学生边看、边学、边做,不仅要学到表面上的功夫,更要领略师者的精神和气节。然而这种方式的前提是要有一大批可以承担教、授责任的律师们,他们对于当前法律制度下如何开展诉讼已经在方法和技巧方面形成共识,并寻找到正确的道路。很显然,在我们目前这种诉讼律师各自为战、手段各异的局面下,此种方式并不乐观。
很久以来,无论是各级律师协会、还是各级专业委员会都已认识到诉讼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试图努力加强律师培训以期改变现状,但是情况依旧没有改变。如果分析其原因不外有二:第一是培训方向的偏差。即总是围绕实体法、程序法的正确理解和使用展开培训,没有围绕诉讼活动本身的特点、规律、技巧;第二种是培训者本身在诉讼规律的认识上并不正确、深刻。对于前者,本人认为非常必要,但更适合学者教授们去完成,对提高诉讼律师的诉讼技巧和提高诉讼意识帮助有限。对于后者就需要仔细研究各种现象了,笔者认为以下三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误将个人的诉讼习惯当成诉讼技巧推荐给他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诉讼习惯,但是这种诉讼习惯不应当被定义为培训的内容。诉讼习惯每个人都可以不同,并不影响、改变庭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比如说,有的诉讼律师喜欢将质证意见统一在庭前形成文字,所以开庭无需带上案卷材料,但是有的律师喜欢在案卷材料上直接标注,开庭带卷。这显然是诉讼习惯上的问题。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教、授听者怎样在阅卷环节上迅速发现问题、以及在法庭上表达质证意见的技巧,这些才真正有助于提高诉讼律师的诉讼技巧;第二种情况是将个人过往的业绩介绍给其他律师,吹得很好,听起来也很好听,回味起来却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除非听者在以后的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这样的培训仅仅局限在个案的成败之中,并没有发现普遍的规律,更不可能将有价值的诉讼技巧和规律介绍给学习者;第三种情况是不能紧紧围绕诉讼活动的根本,即庭审技巧和策略谈起,而空谈自己的抽象而飘渺的诉讼理念、空谈远离庭审活动之外的其他领域、个人的价值观等等,这些对于诉讼律师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意识的提高帮助不大。我想学者、教授、演讲家如果谈这些问题也都能发挥得很好,甚至他们比律师讲的还要精彩。现实生活中,三种培训者大量存在。
执业律师的培训是一个伴随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间一直都在研讨的问题。以往各地、各级律师协会或是其他学校组织也有此类的培训,但是都很难做好、持久,又由于其本身的影响力不足,很难吸引诸多顶尖律师参与教学而使培训华而不实,甚至误人子弟。
希望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能一路走好、一路走远!
[作者系人大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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