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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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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要闻

男子网上销售作弊器材获刑 买家涉十余省市

男子为谋生计,竟利用网络销售窃听、窃照器材供他人考试作弊。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28岁的陈某系安徽人,高中毕业后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一直在外游弋。2016年5月起,陈某通过其微信名为“市场稀缺货!代理淘宝一件代发!”的微信及店铺名称为“陈某陈某赢”的淘宝店铺,先后与北京、上海、湖北等十多个省市的买家进行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交易。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陈某卖给河北省保定市某人民医院职工谭某“305”米粒耳机两套及隐蔽摄像头一套,谭某将其用于201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作弊;2016年9月11日,陈某卖给湖北省武汉市某科技学院学生陈某某“305”米粒耳机一套,陈某某将其用于本年度学院各类科目考试作弊。案发后,上述被卖窃听、窃照器材被公安机关收缴。

  2016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陈某租住处收缴到黑色“305”作弊无线对讲机二套;黑色、白色“305”作弊蓝牙耳机二套;黑色、米色“305”作弊耳机一套;银白色“305”作弊耳机配用电池二十二粒;黑色、米色“305”作弊配用耳机七粒。
  经江西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收缴微型摄像装置、米粒式微型耳机属于暗藏式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非法销售考试作弊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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