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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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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上海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量刑与定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主要目的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恐怖活动组织是专门从事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动为主,且有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妨害社会及经济管理秩序的活动及行为的犯罪组织。不论恐怖组织的形式如何,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论恐怖组织形成后,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及其他犯罪行为。 

二、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采取的犯罪手段主要为杀人、绑架人质、劫持公共运输工具、爆炸、在公共场所制造事件等国际上公认的造成公众恐慌的行为。其目的有的是政治性的,有的是经济性的。 

三、注意本罪中“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量刑上的区别。两者的特征区分,主要看其在组织中的地位、时间、作案次数、参与深度、具体罪行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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