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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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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况XX与XX市涪陵区移民局其他申诉裁定书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况守坤,男,汉族。

况守坤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行终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8日况守坤与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农村移民分散迁建补偿销号合同》,对移民身份和补偿标准进行了约定。重庆市涪陵区移民局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涪移决字(2013)第16号处理决定书未对2008年签订的《农村移民分散迁建补偿销号合同》中确定的移民身份、补偿标准进行改变。涪移决字(2013)第16号处理决定书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未对况守坤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况守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况守坤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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