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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侵权犯罪等。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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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XXX,男,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于都县人,住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系死者XXXX儿子)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XXX,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生,于都县人,住XXXXXXXXXXXXXXX,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求情:

1、依法追究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1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XXX驾驶摩托车从于都县XXXX回家,当行至XXX前路段时,看见被害人XXX及原告XXX在路上。被告人XXX想起原告XXX之前因琐事拉扯了自己的老婆,造成自己的孩子被吓一事,遂停下摩托车拦住被害人XXX及原告XXX,被害人被拦住后,双方发生了口角,后升至被告人XXX用拳头朝被害人XXX左侧头部猛打三拳,造成被害人XXX头部受伤,当日下午,被害人XXX因头部受伤被送往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经江西于都中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X头部多处受伤,造成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2月21日,被害人XXX在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2015年3月31日,经于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XXX是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后因被害人经治疗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 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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